(2017)川1402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车昶安与车林、徐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昶安,车林,徐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2740号原告车昶安,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富,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林,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华,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坡区。原告车昶安诉被告车林、徐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昶安的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昶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0.00元,减半收取5380.00元,由原告车昶安负担。审判员 杨文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