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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张玉杰、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张玉杰,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7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负责人:杨铁军,该行行长。被告:张玉杰,女,1958年2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延国,职务: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告张玉杰、长春万盛禹实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16.00元,减半收取2,258.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郑宏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