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熊海钢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海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309号原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海钢,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武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海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赣0403刑初2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海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海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熊海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海钢撤回上诉。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3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报刚审 判 员 夏 亮审 判 员 吴 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杜 峰书 记 员 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