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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任弟刚与被告唐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弟刚,唐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477号原告:任弟刚,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张罗,南充市嘉陵区泓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乐乐,女,汉族,系原告之女。被告:唐小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李洪樑,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弟刚与被告唐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弟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弟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弟刚撤回对被告唐小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由原告任弟刚负担。审判员  梁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