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更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聂建波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聂建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更第86号罪犯聂建波,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垣曲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蒲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蒲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建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蒲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3)蒲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建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所犯盗窃罪判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2028年2月18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临刑终字第00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聂建波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聂建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入监以来,2015年3月、2016年2月、12月、2017年3月共获监狱表扬四次,截止2017年5月剩余考核积分3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使用认定审批表、2017年度计分考核罪犯登记台帐、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聂建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执行情况等,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建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李 月审判员 李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