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陶信亮与王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信亮,王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096号原告:陶信亮,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住铁北花园。被告:王帅,男,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信亮诉被告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陶信亮负担。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宇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