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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陶信亮与王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信亮,王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096号原告:陶信亮,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住铁北花园。被告:王帅,男,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信亮诉被告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陶信亮负担。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宇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