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81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德党与云南省田坝煤矿二号井红星矿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党,云南省田坝煤矿二号井红星矿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党,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云南省田坝煤矿二号井红星矿井。法定代表人:陈守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党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田坝煤矿二号井红星矿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陈德党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381执1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维滇审判员  孙应波审判员  胡长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