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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柏林、邵滢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柏林,邵滢滢,郑杜康,梁西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周柏林,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邵滢滢,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郑杜康,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五莲县。被执行人:梁西霏,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五莲县。申请执行人周柏林、邵滢滢与被执行人郑杜康、梁西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4401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郑杜康、梁西霏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周柏林、邵滢滢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杜康名下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周柏林、邵滢滢与被执行人郑杜康、梁西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江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令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