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孙某、张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张坚,门某,杨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张某,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坚,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张某,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门某,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杨某,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门某,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号*单元***户。系被告杨惠之夫。被执行人:杨某,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门某,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号*单元***户。系被告杨玉岱之婿。被执行人:刘某,女,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门某,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号*单元***户。系被告刘桂菊之婿。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张某与被告门某某、杨某、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308125.00元,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迟延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1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千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