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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邢云松与王秀菊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云松,王秀菊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2526号原告:邢云松。被告:王秀菊。本院在受理原告邢云松与被告王秀菊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