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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军、郭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军,郭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1239号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军,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郭兰英,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郭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2元,合计687元,由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