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雷旭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旭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03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雷旭峰,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潞城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雷旭峰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贾兴国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