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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浩、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浩,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高浩,男,199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太亳路西侧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989998478。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浩诉被执行人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168600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22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治军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