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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4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985花允庆与无锡市跨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允庆,无锡市跨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3民初4985号原告:花允庆,男,196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炎(受花允庆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跨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庆,无锡市跨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原告花允庆与被告无锡市跨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越汽车运输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花允庆及其诉讼代理人吕炎、被告跨越汽车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花允庆诉称: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将常州市宏阳广场吊车施工作业部分工程发包给跨越汽车运输公司,跨越汽车运输公司招用花允庆担任常州市宏阳广场吊车施工作业辅助工作,要求确认花允庆在受伤当日与跨越汽车运输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被告跨越汽车运输公司辩称:跨越汽车运输公司没有为花允庆办理过建立劳动关系的任何手续,也没有支付过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驳回花允庆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跨越汽车运输公司与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达成协议,由跨越汽车运输公司承接常州市宏阳广场工地桩基检测吊运安装工作,双方约定了由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吊车安装费和安装配合工人工资的计算方法。登记在跨越汽车运输公司名下的吊车(号牌号码苏B×××××)由刘某某驾驶操作,实施上述吊运安装工作。2016年8月30号,刘某某与花允庆协商约定:刘德双请花允庆至常州市宏阳广场工地做吊机安装配合工作,由刘某某支付花允庆工资。2016年9月1日,花允庆在常州市宏阳广场工地配合刘某某操作的吊机工作时受伤。2017年5月,花允庆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于2016年9月1日与跨越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花允庆提供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跨越汽车运输公司承接常州市宏阳广场工地桩基检测吊运安装工作后,刘某某驾驶登记在跨越汽车运输公司名下的吊车在常州市宏阳广场工地做桩基检测吊运安装工作,刘某某以自己的名义请花允庆做吊机安装配合工作并承诺支付工资,花允庆不能证明其与跨越汽车运输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跨越汽车运输公司与花允庆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花允庆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花允庆要求确认其受伤时与无锡市跨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花允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钱荣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倩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