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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768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兴裕化纤有限公司、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兴裕化纤有限公司,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朱春荣,钮小平,吴学兴,钮小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兴裕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南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学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南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春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春荣,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钮小平,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学兴,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钮小娥,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裕化纤有限公司、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朱春荣、钮小平、吴学兴、钮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0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江苏兴裕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罚息(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75%计算,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312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二、被告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朱春荣、钮小平、吴学兴、钮小娥对被告江苏兴裕化纤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学兴、钮小娥承担责任的范围以500万元为限。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江苏兴裕化纤有限公司、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朱春荣、钮小平、吴学兴、钮小娥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5953.39元,执行费786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使用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存款。本院依法向吴江区车辆管理所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学兴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大众牌汽车一辆,该车辆状态为查封,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向吴江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钮小平、朱春荣名下有位于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33幢1105室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吴学兴、钮小娥名下有位于盛泽镇市场路59号2301-2303室的房地产、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33幢1106室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本院另案处置中,若变现成功有分配余额时,本案申请人可依法参与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后申请人同意本案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查询材料、程序终结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本院另案处置中,若变现成功有分配余额时,本案申请人可依法参与分配,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08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 勤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