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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山英、武汉汽测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山英,武汉汽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王山英,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汽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汽配大市场西一栋12-14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37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汽测工贸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汽测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