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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新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3976号原告:上海新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梁珊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柳。被告:薛淑华,女,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上海新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若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