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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梁德松犯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525号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下坑沿河路。被执行人:梁德松,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苗族,住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梁德松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并处梁德松罚金3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向被执行人梁德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德松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梁德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梁德松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梁德松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向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向被执行人梁德松的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送委托调查函,委托该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梁德松的财产情况,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梁德松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控,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梁德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梁德松仍在监狱服刑,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锦  玉审判员 孔  祥  村审判员 胡  初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