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7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振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359号被执行人李振强,男,1991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刘店乡。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振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刑初13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人李振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李振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振中、李振强退赔赃款人民币二万二千一百元零三角一分,发还被害单位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振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振强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永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