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雯琪、姚兆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雯琪,姚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吴雯琪,女,1971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姚兆鹏,男,1967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吴雯琪与姚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兆鹏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雯琪亦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叶剑峰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韵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