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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邹瑞玉与杨开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172号原告:邹瑞玉,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开明,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原告邹瑞玉与被告杨开明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2017年8月22日,原告邹瑞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邹瑞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邹瑞玉承担。审判员  林元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 曦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