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建军、李爱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李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50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爱平,又名李平,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李爱平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郭海雷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