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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新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新辉,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开平市,2016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新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黄新辉在开平市蚬冈镇春一管区南胜村附近,因怀疑被害人周某1报警抓其,持长刀追赶周某1至南胜村附近的农田处,将周某1右胫前上端近膝处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周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6月20日11时许,民警在开平市蚬冈镇春一管区南胜村抓获被告人黄新辉。再查明,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前曾被羁押5天。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新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法医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新辉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新辉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新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曾被羁押的5天应予以扣除,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百胜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