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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瑞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秋玲,高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977号自诉人:徐秋玲,女,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高瑞华,女,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自诉人徐秋玲以被告人高瑞华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11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高瑞华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徐秋玲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徐秋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徐秋玲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弓园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