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瑞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秋玲,高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977号自诉人:徐秋玲,女,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高瑞华,女,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自诉人徐秋玲以被告人高瑞华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11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高瑞华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徐秋玲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徐秋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徐秋玲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弓园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