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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勐腊县勐醒摩托车行与陆小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勐腊县勐醒摩托车行,陆小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勐腊县勐醒摩托车行,经营场所勐腊县勐醒街。经营者凡银山。被执行人陆小扬,男,1984年12月29日生,瑶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金平县,现住址不详。关于勐腊县勐醒摩托车行与陆小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云282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陆小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勐腊县勐醒诚信摩托车行摩托车款62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共计1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陆小扬负担。”该判决书于2017年5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9240.00元2、执行费5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陆小扬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依法回告申请人执行情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3执2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岩坎燕审判员  钱晨业审判员  龙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