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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少满、吴官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少满,吴官富,吴丰树,李美英,吴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程少满,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吴官富,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吴丰树,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李美英,女,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吴丰平,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申请执行人程少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5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官富、吴丰树、李美英、吴丰平在(2017)浙1125执恢11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官富、吴丰树、李美英、吴丰平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