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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妙林与蒋健、吴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妙林,蒋健,吴伟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531号原告:杨妙林,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蒋健,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吴伟鹏,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杨妙林与被告蒋健、吴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杨妙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妙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妙林负担。审 判 员 郑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博健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