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3民初5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尤祖阳与泉州快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祖阳,泉州快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663号原告:尤祖阳,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泉州快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杨克笃。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祖阳与被告泉州快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祖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计223元,由原告尤祖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柳荣速 录 员  潘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