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夏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夏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25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夏明,男,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曾因诈骗,于2013年5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夏明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夏明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水果摊处、某手机店等地,以借电动车接人等名义,共计实施诈骗作案7起,骗得被害人孟某、时某等人价值人民币9517元的电动车7辆。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夏明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水果摊处,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孟某价值人民币1771元的麦威牌电动车1辆。2、2017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夏明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某手机店,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时某的电动车1辆。3、2017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夏明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李某的空调安装维修店,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李某价值人民币1353元的新日牌电动车1辆。4、2017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夏明至苏州市吴江区某理发店,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黄某价值人民币1296元的新大洲牌电动车1辆。5、2017年4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夏明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饭店,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何某价值人民币2688元的特莱维狮牌电动车1辆。6、2017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夏明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手工甜品店,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闫某价值人民币1337元的远航牌电动车1辆。7、2017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夏明至苏州市吴江区一店铺,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价值人民币1072元的绿佳牌电动车1辆。归案后,被告人王夏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黄某、闫某。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夏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夏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某、时某、李某、黄某、何某、闫某、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卢某、朱某、徐某、胡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收款收据、备案登记卡、监控截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人口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夏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涉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对被告人王夏明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夏明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夏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夏明退赔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五千五百三十一元及电动车一辆,其中人民币一千七百七十一元发还被害人孟某、人民币二千六百八十八元发还被害人何某、人民币一千零七十二元发还被害人陈某、电动车一辆发还被害人时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