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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6民初2943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贾某,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张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浩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婚后经常生气,原告多次忍让,经亲戚朋友多次规劝,被告劣性不该,被告的婚后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再继续生活下去已没有实际意义,为此,特具文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张某提出与被告贾某离婚,被告贾某同意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