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匡连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匡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审52号申请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苏锋,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丙军,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主任科员。被申请人匡连梅,女,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申请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匡连梅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高 照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陈红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