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1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梁新礼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新礼,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4928号原告:梁新礼,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苑麒,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诚,系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新礼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新礼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新礼的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新礼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新礼负担。审 判 长 李 煜人民陪审员 刘道桂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思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