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天彬与王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天彬,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冯天彬,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王琦,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冯天彬与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天彬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王琦偿还申请执行人冯天彬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13万元,共计38万元。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相关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5600元,共计9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冯天彬与王琦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王琦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冯天彬30.5万元,于2017年8月8日前给付6.5万元;下余24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以上协议由担保人许建平、王宏予以担;申请执行人冯天彬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并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王琦交纳了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5600元,共计9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