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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与张高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张高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000号原告: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白志伟,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娜。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高峰,男,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高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