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海宁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茂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茂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974号原告:海宁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79386305A。法定代表人:吕金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戴星晨,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茂莉,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海宁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茂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海宁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宁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莲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无书 记 员 杨俊瑜?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