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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刘永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刘永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8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代表人:庄小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家彪,男。被告:刘永平,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被告刘永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负担。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珂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