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02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何源龙与王晓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源龙,王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何源龙,男,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晓琴,女,1969年8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何源龙与被执行人王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晓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晓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王晓琴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4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