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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吕海涛与陈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涛,陈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4441号原告吕海涛,男,1988年10月14日生,汉族,民政局科员,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陈会龙,男,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吕海涛与被告陈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会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海涛诉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4,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会龙未出庭,无答辩。原告吕海涛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6年7月5日在原告处借款4,000.00元,约定2016年7月28日还清。被告陈会龙未出庭,未质证。独���审判员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虽原告的证据未经被告陈会龙质证,但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被告陈会龙在原告处借款4,000.00元,约定2016年7月28日还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会龙拒不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4,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吕海涛与被告陈会龙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会龙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4,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承担。与上款同时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