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郝香有与苏子昌、郝国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香有,苏子昌,郝国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574号原告:郝香有,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涛,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子昌,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被告:郝国防,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原告郝香有与被告苏子昌、郝国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郝香有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香有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郝香有负担。审判员 王雪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鹏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