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金达商砼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黑01执826号被拘留人:石晓峰,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为2301041976********。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黑龙江金达商砼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峰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后,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合议笔录2017年8月15日星期二审判员彭华杰、何增凯、马荣清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金达商砼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如实报告财产。故意搪塞、躲避执行,长期不配合法院工作,久传不到,为教育本人,严肃法纪,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拘留15日,并根据情况可移送公安机关。彭华杰:同意主办人意见,先拘留,若不履行可移送公安机关,按拒执处理。何增凯:同意主办人意见,拒不报告财产,应予以打击。合议结果: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峰拘留15日。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2016)黑01执444号哈尔滨市公安局:本院在黑龙江金达商砼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北兴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峰拘留15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拘留期间自2017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止。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执826号拘留决定书一份二Ο一七年月日此联交由公安机关收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