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沙县泉塘龙享娱乐会所、长沙市芙蓉区加州红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沙县泉塘龙享娱乐会所,长沙市芙蓉区加州红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民初296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岸英,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县泉塘龙享娱乐会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黄兴大道睿智园1、2栋308。经营者盛蓬勃。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加州红娱乐城,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红旗路和远大路交接路口东南角创新大厦*楼。经营者蔡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长沙县泉塘龙享娱乐会所(以下简称龙享娱乐会所)、长沙市芙蓉区加州红娱乐城(以下简称加州红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岸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享娱乐会所(经营者盛蓬勃)、加州红娱乐城(经营者蔡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公证取证费等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55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龙享娱乐会所、加州红娱乐城均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2012年3月6日,音集协(甲方)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合同所称的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年1月28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出具《声明》,确认其对上述合同续展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该合同仍然有效至2017年12月21日。2、音集协提交的音乐作品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包装盒上分别印有如下内容: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以及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内有光碟20张,歌曲清单各1本。光碟上印有如下内容:音集协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ISBN978-7-7999-2281-2。本案所涉音乐电视作品《爱上你给的痛》、《夜照亮了夜》、《天天天蓝》、《最爱》、《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听你说》、《五天几年》、《纯真》、《好不好》收录在该出版物中。3、2016年11月15日,音集协向湖南省长沙市星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刘某1公证员助理谭亚运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张建于2016年11月28日21时01分,一同来到位于长沙市远大二路与红旗路交汇处附近一处标有“鑫达贵都大酒店”等字样的建筑物的3楼(墙壁上有“加州红娱乐会所”字样),由张建到服务台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开通包间进行消费。进入K812包间后,公证员刘某2公证员助理谭亚运检查了张建所提供的数码摄像机,确认该数码摄像机内无与本次保全证据相关的数据。张建使用该摄像机对包间内环境进行了摄像,然后点播了包括《爱上你给的痛》、《夜照亮了夜》、《天天天蓝》、《最爱》、《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听你说》、《五天几年》、《纯真》、《好不好》在内的249首歌曲,对所点歌曲进行了节选播放,并用像机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歌曲播放完毕后,张建对包间内的环境再次进行了摄像,摄像完毕,张建将上述摄像机的内存卡交给公证员刘某3管。张建在支付费用后,取得了一张商户名称为“湖南楚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湘雅路店”的《POS签购单》和一张盖有“长沙县泉塘龙享娱乐会所”字样的印鉴、号码为03382033、金额为895元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11月29日10时25分,公证员刘某4带保管的摄像机内存卡,与公证员助理谭亚运及张建来到定王台音像市场三楼75号,将摄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每份两张,并在支付刻录费后取得了一张编号为“0003528”、金额为80元的《天洋影视工作室收款凭证》。4、经对公证处封存的取证光盘进行拆封并予以播放,并同时按照取证光盘中所录制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顺序播放权利光盘中对应的权利作品,通过对播放画面、歌词字幕内容、词曲作者和演唱者信息以及著作权人标识的比较对照,取证光盘播放的《爱上你给的痛》、《夜照亮了夜》、《天天天蓝》、《最爱》、《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听你说》、《五天几年》、《纯真》、《好不好》1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权利作品系相同的作品。5、龙享娱乐会所自2016年7月19日核准成立,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登记经营者系盛蓬勃。加州红娱乐城自2015年5月4日核准成立,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登记经营者系蔡振。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中对于涉案10首作品所载明的权利人署名信息,涉案的10首音乐电视作品中部分作品播放画面中不定时出现相应著作权人的标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滚石公司系涉案1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音集协通过书面授权许可并以支付报酬的方式从滚石公司取得了上述1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同时还取得管理音像节目带来的收益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加州红娱乐城(经营者蔡振)未经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他人音乐电视作品部分内容,供不特定消费者点播播放,应当认定加州红娱乐城(经营者蔡振)侵犯了音集协对10首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并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将曲库中的涉案歌曲予以删除。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本案中,基于音集协的实际损失和加州红娱乐城(经营者蔡振)具体获利均难以确定,本院依法实行法定赔偿。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数量、类型、加州红娱乐城(经营者蔡振)的地域、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音集协为制止侵权在本案诉讼中确已产生的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及聘请律师费参加诉讼等因素,认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对于音集协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加州红娱乐城向音集协出具的发票上虽盖有龙享娱乐会所的印章,但并不足以证实龙享娱乐会所(经营者盛蓬勃)与加州红娱乐会所(经营者蔡振)有共同经营行为,音集协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对此予以证实,故不应认定龙享娱乐会所(经营者盛蓬勃)侵犯了音集协对10首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音集协对龙享娱乐会所(经营者盛蓬勃)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加州红娱乐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爱上你给的痛》、《夜照亮了夜》、《天天天蓝》、《最爱》、《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真心英雄》、《听你说》、《五天几年》、《纯真》、《好不好》10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二、限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加州红娱乐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5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0元,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加州红娱乐城(经营者蔡振)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蹈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