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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俊伟与温三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伟,温三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145号原告马俊伟,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温三孬,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伟诉被告温三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俊伟于2017年8月22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温三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俊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伟撤回对被告温三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俊伟负担。审判员  郝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 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