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俊伟与温三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伟,温三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145号原告马俊伟,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温三孬,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伟诉被告温三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俊伟于2017年8月22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温三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俊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伟撤回对被告温三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俊伟负担。审判员 郝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 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