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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淑新、刘淑彬等与张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娴,刘术河,刘淑彬,刘淑新,张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3027号原告刘淑娴,女,1946年8月3日出生。原告刘术河,女,1951年6月2日出生。原告刘淑彬,女,1953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景连(原告刘淑彬丈夫),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原告刘淑新,女,1956年7月2日出生。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鹏,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彦,男,1950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娴、刘术河、刘淑彬、刘淑新诉被告张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娴、刘术河、刘淑彬、刘淑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淑娴、刘术河、刘淑彬、刘淑新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彦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娴、刘术河、刘淑彬、刘淑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英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