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终5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强平与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强平,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58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强平,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宿东风,63921部队法律顾问处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一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强,男,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强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嘉业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6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高强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消除或减缓对我房屋所造成的影响,并对因相邻关系造成的日常支出增加按照每年3000元进行补偿。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后建的红石座小区符合相关规范,与事实不符,存在明显错误。一审法院对可能存疑部分进行直接认定,违反了相关证据认定的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不当。金隅嘉业公司对规划的调整从未告知相邻方,对上诉人的生活已经构成了严重影响,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相关损失理由理应由进行规划调整的获利方给予相应的补偿。被上诉人金隅嘉业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高强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司对我现行居住的房产进行置换,安排小区内同等面积房间。2.嘉业公司赔偿影响我住宅的日常照明、采暖消耗等费用支出的增加部分约2000元/年,计算时间为从施工开始到完成置换。3.诉讼费由金隅嘉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高强平购买由金隅嘉业公司开发的金隅嘉和园小区内**号房屋,并于2011年3月25日入住。2013年,金隅嘉业公司又开发建设红石座小区,并于2015年竣工。红石座小区坐落于金隅嘉和园小区的东侧,金隅嘉和园小区的6号楼与红石座小区的9号楼毗邻,且9号楼位于6号楼东南侧。高强平所居住的金隅嘉和园小区**号,位于6号楼最东侧的一层。在红石座小区9号楼建成后,高强平所居住的房屋日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故高强平起诉至法院,请求同其诉称。庭审中,高强平提出对其所居住房屋日照时数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鉴定。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高强平提出撤销鉴定。另查一,红石座小区系经过审批的合法建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金隅嘉业公司提交由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和北京首建标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共同出具的《日照测算分析报告》,该报告的结论为金隅嘉和园小区的所有住户的日照时间均符合要求。高强平主张其撤销鉴定的原因是金隅嘉业公司向鉴定机构提交了该《日照测算分析报告》,但高强平对《日照测算分析报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另查二,在高强平购买嘉和园小区的房屋时,金隅嘉业公司向其提供的《购房手册》里的项目概述部分,有金隅嘉和园小区和红石座小区的规划概图。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金隅嘉业公司开发建设的红石座小区,系经过行政机关审批的合法建筑,其《日照测算分析报告》亦为真实合法的,高强平虽不认可,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高强平主张红石座小区9号楼对其通风、日照产生影响,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高强平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高强平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金隅嘉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所建设的红石座小区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系合法建设。对于采光影响问题,金隅嘉业公司也提交了相应的《日照测算分析报告》证明采光符合标准。高强平虽不同意上述报告,但在申请鉴定后又撤回鉴定,视为没有证据推翻上述分析报告,故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中,高强平还提出其房屋通风亦受到影响,对此亦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高强平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由高强平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白 云审 判 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雅璠书 记 员  张颖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