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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济源市金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金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金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丁克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代表人:季竹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东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源市金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玲、被上诉人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东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济源市金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商 敏审 判 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