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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文与马风祥、赵书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文,马风祥,赵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XX文,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马风祥,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赵书峰,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XX文申请执行马风祥、赵书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5)渑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二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本金80000元及利息,已申请执行76000元,下余4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XX文申请执行80000万元及利息,执行标的明显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XX文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