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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冬平与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冬平,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282号申请执行人徐冬平,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科技西路58号西北总部基地招商中心2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孙英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冬平与被执行人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8609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328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