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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交城县夏鹏动画设计工作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交城县夏鹏动画设计工作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142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交城县夏鹏动画设计工作室法定代表人:夏鹏上诉人交城县夏鹏动画设计工作室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2民初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交城县夏鹏动画设计工作室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交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2民初5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交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旋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在购买非法出版物后向交城县文化稽查队举报后,文化稽查队依法立案,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然后原告向淘宝网售后投诉,让淘宝公司处理非法出版物,上诉人向淘宝公司售后投诉后,淘宝公司拒绝处理非法出版物,共同触犯行政法和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请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依法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即一审起诉人与网上销售店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应将买卖合同相对方的卖方网上销售店作为被告,而不应将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故原审将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属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东平审判员  吕云锁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