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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吕进寿、吕伟国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进寿,吕伟国,吕文银,何小平,吕色水,徐本程,何跃东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5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进寿,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辩护人洪旭辉,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伟国,男,1983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吕文银,男,1983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何小平,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吕色水,男,1987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徐本程,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何跃东,男,1982年9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6]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进寿、吕伟国、吕文银、何小平、吕色水、徐本程、何跃东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秋莲、代理检察员杨炳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进寿及其辩护人洪旭辉、被告人吕伟国、吕文银、何小平、吕色水、徐本程、何跃东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合议庭同意该建议并决定本案延期审理2次。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7日下午,漳浦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在漳浦县杜浔镇林前村下吕自然村海边路项目现场维持施工秩序。下吕自然村部分村民暴力阻碍执勤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多名执勤民警受伤。期间,被告人吕文银持竹竿及点燃的柴油瓶扔向执勤民警;被告人何小平手持铁旗杆砸打执勤民警的盾牌,并将点燃的柴油弹砸向执勤民警;被告人吕色水手持铁旗杆、警棍、水泥块追打执勤民警;被告人徐本程手持锄头、水泥块追打执勤民警;被告人何跃东手持铁旗杆追打执勤民警;被告人吕伟国手持石块砸打执勤民警;被告人吕进寿抬神像冲击执勤民警。经鉴定,执勤民警邵某、胡某、戴某1、徐某、陈某1、谭某、张某、梁某、沈某、李某、林某1、柯某、许某、蔡某1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2015年12月,被告人何小平、吕色水、徐本程、何跃东分别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伟国、吕进寿、吕文银、何小平、吕色水、徐本程、何跃东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属共同犯罪,提请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吕伟国、吕进寿、吕文银、何小平、吕色水、徐本程、何跃东均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吕进寿的辩护人洪旭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进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7日上午,漳浦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漳浦县边防大队、漳浦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等单位的民警邵某、胡某、戴某1等人到漳浦县杜浔镇“漳州市碧海置业公司”在下蔡林场海边路的项目现场维持施工秩序。当天下午,附近村庄漳浦县杜浔镇林前村下吕自然村的部分村民被告人吕伟国等人暴力阻碍执勤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中,被告人吕文银持竹竿及点燃的柴油瓶扔向执勤民警;被告人何小平手持铁旗杆砸打执勤民警的盾牌,并将点燃的柴油弹砸向执勤民警;被告人吕色水手持铁旗杆、警棍、水泥块追打执勤民警;被告人徐本程手持锄头、水泥块追打执勤民警;被告人何跃东手持铁旗杆追打执勤民警;被告人吕伟国手持石块砸打执勤民警;被告人吕进寿抬神像冲击执勤民警。经鉴定,执勤民警邵某、胡某、戴某1、徐某、陈某1、谭某、张某、梁某、沈某、李某、林某1、柯某、许某、蔡某1等14人均构成轻微伤。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何小平、何跃东分别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吕色水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徐本程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11日、13日、17日,被告人吕文银分别带领同案犯罪嫌疑人吕振三、吕长福、吕坤泉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吕伟国动员并带领在逃人员蔡聪溪到云霄县公安局列屿边防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吕伟国、吕进寿、吕文银、何小平、吕色水、徐本程、何跃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吕伟国、吕进寿、吕文银、何小平、吕色水、徐本程、何跃东的户籍证明、民警谭某、张某、梁某、沈某等人的工作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吕伟国、吕进寿、吕文银、何小平、吕色水、徐本程、何跃东到案经过的证明、涉案土地的权属情况材料、同案人吕某1被定罪判刑的相关材料、立功材料,证人陈某2、王某1、刘某、戴某2、郑某1、王某2、陈某3、郑某2、林某2、洪某、陈某4、姚某、林某3、林某4、汤某、蔡某2、吕某1的证言,被害人邵某、胡某、戴某1、陈某1、谭某、张某、梁某、沈某、李某、林某1、柯某、许某、蔡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及截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进寿、吕伟国、吕文银、何小平、吕色水、徐本程、何跃东伙同他人采用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何小平、吕色水、徐本程、何跃东能投案自首,被告人吕伟国、吕进寿、吕文银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伟国、吕文银归案后还具有立功表现,对各被告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进寿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吕进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进寿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吕伟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三、被告人吕文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四、被告人何小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五、被告人吕色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六、被告人徐本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七、被告人何跃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捷锋代理审判员  张鸿鸿人民陪审员  曾丹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海斌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