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梁晓强与王茂初、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强,王茂初,王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735号原告:梁晓强,男,汉族,1978年8月2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张啟志,系桐梓县高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建雄,系桐梓县高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茂初,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王方,女,汉族,1980年5月2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晓强诉被告王茂初、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晓强现以双方和解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9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梁晓强。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