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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梁晓强与王茂初、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强,王茂初,王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735号原告:梁晓强,男,汉族,1978年8月2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张啟志,系桐梓县高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建雄,系桐梓县高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王茂初,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王方,女,汉族,1980年5月2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晓强诉被告王茂初、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晓强现以双方和解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9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梁晓强。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春燕 关注公众号“”